第三十五章 除恶(下)-《秦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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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狱掾平对着所有人高声宣道:“秦律重在禁奸于未萌,‘拾遗者刖’,此乃春秋之法,行之百年而未改也!”

    在中国历史上,夏朝开始有肉刑,包括刖足在内。到了周代,刖刑已经普遍施用。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如“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

    另据《左传》记载:公元前六七八年郑国刖强鉏之足、公元前六三二年卫侯刖针庄子之足、公元前五七四年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楚国还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

    素以重刑著称的秦国更不可能例外,刖刑也称断足或称斩趾。《秦简·法律答问》就曾载:“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

    鸮闻言,顿时又悔又恨,自己一时情急,竟要连累老父被斩去双足,只得连忙改口:“不是捡到的!不是捡到的!”

    众人见其丑态毕露,大笑不止。

    鸮心知无力回天,只得低下头去,不敢再有任何言语。

    张鹏却是没想到在秦朝捡钱也有这么大的风险,顿时出了冷汗。在后世时,他几次拾金都是自己昧下花了。送给警察?开什么玩笑。

    可是如今到了秦朝,他心中不住警告自己,千万别捡钱,不然脚丫子就保不住了。

    其实,秦国能在统一后很快就进入天下大治,和“重刑”的国策是分不开的。一般我们提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儒家宣传中圣王在世时的社会状态,后来历朝历代都把其当作是执政的标杆。

    可秦朝却恰恰相反,它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和劝人向善的德政无关,靠的全都是严格的律法。

    法家认为,君主治理社会别无选择,唯一有效的工具是以赏罚为二柄的法律,这是人性所决定的:“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

    法家特别强调,要使法律中的罚真正成为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必须实行重刑,而不能用轻刑,所谓“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何谓重刑?“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

    可见,重刑就是轻罪重罚。法家认为,如果实行轻刑,不仅不能制止犯罪,还会滋长犯罪,即“以刑致刑”;只有实行重刑,才能真正制止犯罪,即“以刑去刑”。轻刑和重刑之所以有如此截然相反的效果,也是为人性所决定的。

    人性总是“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所以如果人犯小罪而蒙受重罚,人们经过权衡,发现犯罪之利抵不上所受之罚,这样就不愿去犯罪。相反,人犯大罪而蒙受轻罚,人们通过比较,犯罪之利大于所受之罚,人们就会为了获利而犯罪。

    法家的重刑主义有一系列的要求,其中不仅要重罚小的过失,甚至主张“刑用于将过”,即当人们仅有犯罪动机而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就对其处罚。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做到狱掾平口中所说的“禁奸于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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