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七四 宗教带来的问题-《七海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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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今的吕宋行政区,只有马尼拉周边五十里内是安全的,其余地方包括荣耀堡、八打雁、黎牙实比等地,都只能维持港口和要塞安全,战乱导致吕宋行政区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大量的种植园撂荒、奴隶逃散,导致吕宋无法向公债持有人提供安全稳定的产业,不得拿出财政来支付违约金。

    到了大本营,李明勋见到的第一个人就是李北极,他作为吕宋行政区的议员代表,向元老院解释吕宋行政区的局势,李明勋详细的听了李北极的解释,终于明白过来,吕宋地区局势的恶化原因是,社团坚定的宗教政策,当然,这是李北极的用词,如果用公债持有人的话来说,那就是严苛无礼的宗教政策。

    与大本营不同,吕宋的宗教比较单一化,那就是以天主教为主,毕竟这是西班牙人统治超过七十年的地方,在整个吕宋,拥有四十万到五十万的天主教徒,在西班牙人离开吕宋之后,天主教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奴隶,根本不用考虑,第二种是选择留下成为社团治下百姓的梅斯蒂索混血儿,这些人原本在西班牙人治下就经济地位低,无力承担起迁往宿务的费用,强行前往宿务就会成为契约奴。

    而真正让人头疼的第三种,那就是分散在吕宋各地的巴朗圭首领和封君,这种人或许只有不到一万人,但掌握着相当的军事力量和资源。

    按照《宿务条约》,吕宋长官区全盘接纳西班牙人在吕宋的全部产业和社会关系,西班牙人的奴隶、矿山和种植园成为社团的产业,西班牙人的封君成为社团的封君,那些土著部落也成为社团的藩属。

    一开始,一切都很顺利,社团降低了藩属部落的税率,准许他们可以用实物替代税收的三分之二上缴,得到了大部分人的拥护,但一直到宗教局的分支机构入驻马尼拉,一切都变了。

    社团对宗教的管理向来非常严格,而且拥有专门的宗教机构宗教局,社团承认治下百姓拥有信仰宗教的权力,也允许各种常见宗教在领地内存在,但一切宗教都必须接受监督和管理,而社团对宗教管理的有两大准则。

    信仰是有代价的。

    控制信仰的源头。

    首先,宗教局规定,除了自己的住宅之外,在其他地方进行的宗教活动都要向宗教局报备即便是其他私人领域,比如酒馆、工坊、私人船只,总之,只要有非直系亲属加入宗教活动都要接受管理,而管理的办法就是一个,收税。

    宗教税是目前社团第四大税收来源,排在前面是关税、商业税、农业税,即便是城市的人头税都没有宗教税高。

    在任何一个教堂、寺庙、庵堂的门口,都有宗教局的税务官收税,而举办宗教活动也要收税,哪怕是家里死了人请和尚做法事也得根据宗教人员和参与群众数量而交税,上不封顶。

    宗教税的制定让信仰的成本极度升高,元老院支持这个规定是为了税收,而李明勋支持则是为了限定宗教,把虔信者变成浅信者,把浅信者变成无信者。

    而宗教局的职责并不仅仅在于收税,还在于控制信仰的源头,任何一种宗教都必须在宗教局报备,而建立教堂、寺庙这类宗教建筑更是需要宗教局审批,元老院明令,不管是台湾大本营还是海外的行政长官区,都不得动用财政去兴建宗教设施,新的宗教设施的建造必须合乎标准,标准有很多,但归根究底就是一个字钱,社团对宗教设施的修筑收缴百分之四百的宗教税,也就是说,建造一个新教堂花费一万两,那就要把五万两给宗教局,由宗教局负责建造。

    而不仅是宗教建筑,还在于神职人员,按照宗教局规定及建国后制定的宗教法,百姓仅有信教权力,包括改信和不信,但没有传教权力,不得逼迫、诱导他人信仰宗教,传教权只有神职人员担任,但每个神职人员都必须接受宗教局的考核和监督,这些制度发展成熟之后,社团领地内所有的宗教神职人员都成为了特殊的公务员。

    西班牙‘坚守’在吕宋的传教士、神父都必须接受宗教局的考核,而几乎没有一个人能通过考核,原因很简单,宗教局的第一个要求就是,所有的神职人员都只能忠诚于社团,而不是几万里外的教皇之类的玩意,可以说,圣经还是那本圣经,但要按照宗教局指导来解释,吕宋的天主教和其他任何地方的天主教都没有隶属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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