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咫尺天涯-《大妖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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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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