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晓雾约见-《大妖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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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法施行前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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