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6章 奉旨拿人-《贞观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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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殿中省尚药局的御医,东宫典药局的医师,还有太常寺太医署的太医都请来诊断过,确疹无疑,都有诊断书和医师们的署名用印。”马周办事还是很有效率的。
“张蕴古与李好德兄弟其实并没有什么交情,张蕴古去监狱看望李好德,也只是尽下同乡之谊,御史台已经拟判张蕴古失出之罪和泄密之罪,按制,泄露此等机密可判处一年半徒刑。
大唐刑法是沿袭隋制,采用的是隋五刑之法,刑罚分五种,死、流、徒、杖、笞,死有斩和绞两等,流刑则有两千、两千五、三千里这三等,另有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做为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
至于徒刑,则分为五等,从一年到三年,各相差半年。
徒刑就是剥夺自由,强制劳役的刑罚,从隋朝起,就已经剥离了其它附加肉刑,不再如先秦时砍手砍脚挖鼻子等,也不用再如秦汉时刺青剃头打屁股等了,相对还是较轻的。
张蕴古泄密失机,但也不是什么重大机密,又不是泄禁中语要杀头,故此最多徒一年半,而对李好德虽有判罚过轻之嫌,但失入一般也罚的不高,就是罚俸,严重点也是贬官降级。
所以御史台最后拟出的处置建议,是审判失入,坐罪罢官,泄露机密,徒一年半,罚到终南山采石场里服役,到了那边会安排他做个负责记录文书的差事。
李好德的案子,则拟的是李好德确有癫症,但因病妄做妖言,造成了不好影响,故也要给予处罚。
“依据大唐律·贼盗律条,李好德犯的是造妖书·妖言条。”
大唐对造妖书,做妖言是防范很严密的,有严格的处罚规定,明确制度了其造妖言·妖言者,绞。
李好德就属于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做富贵吉祥征兆之言,这专指的是说某某有什么身体特殊,当应什么之类的,比如说汉高祖左股有七十二黑子,因此有帝相之类的话。
当然涉及到具体,还有个传播范围的问题,和危害性的问题。
律法规定的明明白白,参与编造妖书妖言,危害朝廷社稷的,都要处以绞刑。其次,没有参与编制妖书妖言,但搞自传播的,如果在三人以上传播,也要处以绞刑,没超过三人的,处三千里流刑。
而编造、传播的妖书妖言,未事实危害到朝廷社稷的,只杖一百。
未编造也未使用,只是私藏妖书,徒二年。私藏的只是没害的妖书,则杖六十。
私藏玄象器物、七耀历、谶书,太公六韬,黄石公三略之类兵书等,徒二年。传用或言涉不顺者,从造妖言之法,私习天文者,则按非自有书转相习学者,亦得徒二年。
所以在大唐,没事千万别夜观天象,说什么不祥或吉祥之语,这种话说了就可能要获罪,除非你是太史局的官吏和学生们,但你能看也不能乱说乱传播,否则就是造妖言了。
什么历书、兵书这些更别乱看,乱收藏。
也别随便说什么做了个梦,梦见神仙啥的,身上要是长了点特别的东西,比如脚长七痣,或胸怀大痣,额头长角等等,不能说是什么什么的联想,要不然也有罪。
李好德就是说自己是神仙,甚至还妄议朝政,传播范围还很广,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好在他没说自己是皇帝是什么大帝转世之类的,也没说要造反这样的话,再加上他确实有疯病,所以可以减轻一些。
御史台按造妖言,然言理无害,且有疯症,故此处以杖一百,令家属带回看管,不得再犯的判决。
至于其兄弟相州刺史李厚德,有看管不力之责,故此处以贬工部员外郎的贬官惩罚。
秦琅一边闻着茶香,一边听着马周的话,“效率很高,处置也算公正。”
“因为这案子闹大了,所以已经有些从重处理了,否则张蕴古的处置并无问题的。”马周有些为张蕴古叫屈。
“事情闹大了,总得有人要担些责任的,李厚德不冤,就是张蕴古有些可惜了,这事我看如此处置不错,赶紧在东宫会议上提出,与宰相们通过,然后向圣人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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