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章 贪赃枉法到如此程度(2)-《朕有帝皇之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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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盗窃金融机构的;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累犯;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盗窃

    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但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窃取财物由单位所有的,应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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