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酒后的三件宝物-《我得到了审判礼包》
第(2/3)页
“请问。”徐川点头。
女童脸色凝重,道:“敢问道友,可是仙界「荣云」仙君名下弟子?或和「荣云」仙君有传承渊源?关系亲近?”
仙君传承遍布三界,到了那一步,再进一步难上加难,传承法门想要进步,也是散播各界,修行者越多,越精通,对他们这些传承源头好处就越大。
这是徐川在得到「十劫仙君」传承时就知道的。
不过荣云仙君?徐川听都没听过。
他摇头:“这「荣云」仙君,我从没听过。”
女童脸色明媚,又道:“道友可发誓?”
徐川一笑:“我以道心起誓,绝不认识这「荣云」仙君。”
女童笑了:“好,那徐道友可认识…”
接下来这女童又问了徐川三个人,分别是天仙“君澜”,地仙“火支山”,地仙“鹿衣”。
徐川一个都没听过。
确定这些之后,女童脸上的笑容更加温和,更加亲切,道:“如此,道友可听我讲讲主人之事了。”
“当年我主人「酒后」有一道侣,道号「桃仙」,他们一心修行,日子过得欢乐的很,可桃仙人有一位好友,便是地仙“火支山”,有一天,火支山特意跑来邀请桃仙人前往仙界一处秘地探索,桃仙人本觉得凶险,我主人也劝阻,可桃仙人看在好友交情上,便答应了,那次同行的还有火支山的另一好友——地仙“鹿衣”!”
说到这,徐川明显感觉到女童眼中闪过一抹杀气:“这鹿衣,极擅长玩弄人心,我主人一见便暗中提醒桃仙人,可惜,桃仙人太相信自己的好友,也相信誓言。他们去了那处秘地,机缘之下,竟然真的让他们寻到一处宝地,本来说好宝物平分,都立下誓言,可是那“鹿衣”却仗着“蒙心符”,无视誓言惩罚,对桃仙人出手了!这鹿衣突然出手,桃仙人一时不察,顿时身受重伤,本想求助火支山,可那火支山只是远远看着,最终桃仙人死去,那鹿衣知道桃仙人有一分身,为了免除后患,还用秘宝令桃仙人魂飞魄散。”
徐川听的挑眉,好一出翻脸无情,杀人夺宝的戏码。
他同样心惊这女童提到的「蒙心符」,以及让地仙魂飞魄散的秘宝,这些东西可不是寻常地仙能得到的。
女童则继续讲述着:“虽然事发突然,可前因后果,桃仙人的分身皆已经用记忆传讯告知我家主人,让我家主人快快逃窜躲避,免受他牵连。我主人逃了,可道侣桃仙人死去,我主人心伤若死,发誓不报此仇死不罢休,但她实力低微,怎么报这仇?所以为了提升修为,我主人开始拼命闯荡诸多险地,绝地,几次生死关头都差点便随桃仙人去了,可幸得上天垂怜,我主人没死,不仅没死,实力也是突飞猛进,更侥幸进入乐土,得到一乐土绝学传承。我主人实力大进,便要灭杀那鹿衣和火支山报仇雪恨,第一次成功斩杀了火支山,结果才得知那火支山和鹿衣靠着宝物,竟然都拜入了天仙君澜门下,修得了一分身神通,我主人杀得只是火支山一分身!”
女童眼中有着痛苦之色。
徐川也唏嘘。
失败一次,接下来仇人有了防备,自然更难杀了。
之后的事,就是酒后发了疯一般想暗杀仇人火支山和鹿衣,结果,反被东天庭调动天兵抓捕,一场大战也让酒后之名名声大噪,不过最后还是天庭天仙出手,将「酒后」擒拿,关押到了这里,不过酒后大战时屡次使用燃烧寿元的秘术,本来就没几日可活了,关了没多少年就身死道消,只留下传承宝物。
祝灵也是看酒后可怜,同样也想赚些宝物,便散播消息,让诸多地仙仙人来尝试通过考验。
“我主人别无所求,她的宝物不算什么,只求得到她宝物的,若是有足够实力,帮她杀了火支山,鹿衣报仇。”女童看向徐川,眼中有着祈求之色。
以徐川实力,只要成仙,轻易就可斩杀火支山和鹿衣!
不过这要求,很过分,须知,鹿衣和火支山,那可是天仙弟子,而君澜天仙背后更有仙君那等大人物,背景都不下于庞尊天仙!
徐川却没犹豫:“好,我答应。”
说着立下誓言。
女童顿时欣喜落泪,朝着徐川拜倒在地:“奴婢仙宝火云梳,见过新主人。”
“起来吧。”徐川挥手。
他看向长案上的三件物品。
“新主人,这就是主人最重要的三件宝物,三品地仙符,乐土绝学「仗酒诗」和半幅无名卷。”女童火云梳连忙将三件宝物都拿起,送到徐川面前。
徐川点头接过。
三品地仙符,入手温和,地仙符是可以转化的,如果徐川突破仙人,只要转化这地仙符,就可化为己用,一成地仙就是三品地仙的根基,而如果慢慢炼制,从头打磨,需要的精力宝物都是一个天价了。
将「地仙符」收起,然后是乐土传承绝学,竟然是那紫色的酒葫芦!
“新主人,这乐土绝学主人说,有缘才能得之,无缘是无法修行的。”女童道。
徐川点头,这点正常。有缘没缘,一般是说悟性。
他看着酒壶芦,一眼就看到了酒葫芦上刻着一些诗句,这些诗句的文字他一个也不认识,但是随着他仔细观看,那些诗句在他眼里竟然蠕动了起来,逐渐的诗句组成了一个窈窕人影,吟诗,饮酒…
诸多讯息自然而然浮出徐川的心头:
“「仗酒诗」,一篇诗文为柴薪,烧尽天穹为谁雄?此绝学只有一层,就是爆发,诗文藏于心,爆发万丈豪情,一激发,实力是数倍,数十倍的爆发!同时还附带一特殊灵酒——「诗酒」配方,喝下诗酒,配合绝学,威力更甚,不过修行条件是,必须要女儿身?!”
徐川一呆。
这,这…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