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梅洛历九年十月一日,外大陆和平日,外大陆联合理事会正式成立。 联合理事会下属四个机构。 第一个机构是外大陆联合理事大国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大陆国际法。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 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提出建议。 大会接受并审议及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大会和安理会各自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 联合理事会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比额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一个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个机构是外大陆联合安全理事会,简称外大陆安理会。 其组织形式使之可以持续地工作,而安理会每一理事国都必须始终有一名代表驻在联合理事会总部。是唯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理事会机构。 为此,四国还制定了《联合安全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外大陆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第三个是外大陆联合法庭,因为总部定在艾伦丁主城,又叫艾伦丁外大陆联合法庭。 该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 首先,法院须就联合理事会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 此外,四国还列出约五十多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 各国也可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最后,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引用《法院规则》,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国家接受此管辖,则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由此形成所谓当事人同意和法院。 其次,联合理事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理事会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