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章:黑山革新(四)恶性案件-《春秋最强野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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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正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将他们安排在黑山的两处矿场内罚为苦力,采煤采铁用来赎罪,规定五年之期后便还他们自由。虽然辛苦了一些,又没有工钱可拿,但是每日的温饱还是有所保证的。

    然而,前几日铁矿场看守的一次疏忽,却导致有五名狄人苦力集体越狱而出,跑到了附近的一处村寨内,奸污了两名年轻妇女,顿时引起了民愤。

    春秋时期,其实并不像后世那样对女子有着非常严格的礼教约束,而卫国的民风更是“靡靡”。或许是由于殷商故地,有前朝风俗遗留的影响,《礼记·乐记》记载:“卫音趋数烦志……淫于色,而害于德,是以祭祀弗用也”。

    总的来说卫国人对男女之事在各国间是公认比较开放的,但这一切的前提是情投意合,而不是奸污**。这对绝大多数女性而言还是难以启齿、极其羞辱之事!

    于正来卫国这么久了,对卫国的民风也有了一些了解。卫国诗歌《桑中》一诗中写道:“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就表现了青年男女间的炽烈爱情。在茂密的桑林中,年轻的男男女女们谈天说地,一边唱歌,一边劳作,多快活啊。

    这种所谓的“开放”,绝不是后世某些文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提倡的“性解放”,倒是有些苗族的拉郎配的意思。

    为了提高生育率,每年乡寨之中都会给年轻的男女们举行“相亲会”,或者选在河边,或许选在桑地之中。而年轻的女孩子们也是非常勇于表达爱意,知道自己的幸福要自己把握,好小伙不争取就被别人抢走了。所以有一些求爱的诗篇,甚至主动去“拉郎”表达爱意,也是可以理解的。

    所以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为主动,但是被解释为开放其实有些过了,而野合更是少之又少。有些人还认为孔子是“野合”后的产物,这却是胡说八道了。

    于正虽然是后世之人,此时的民风有异,但也不是不能理解,对于**之事,他本人更是深恶痛绝。

    于正问了监察司掌管民间诉讼的樊围,此事该怎么处理。

    樊围道,一般这种事有两种解决方案,要么是双方达成何解,和平处理,女方认下了此事,嫁给男方为妻,不再追究;要么是男方罚做刑徒,去做开山采石一类的苦力,生死不论。

    于正听了这两种方案却是连连摇头,这怎么行。这第一种,是将受害者继续推到迫害者手中,岂不是助纣为虐,他可不会干这种事。至于第二种,这几个狄人本来就是苦力刑徒,这不等于没惩罚一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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