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关于作品发行授权协议】 甲方:索尼音乐娱乐(函夏)。 乙方:_______。 ..... 陈依一眼扫下去,越看,她眼中的惊讶便越重。 因为与唐修描述的那份来自史密斯唱片的合约完全不一样的是,这份来自索尼唱片的发行合约的相关条款....怎么说呢? 开头倒是很正常的发行合约的开头,不论哪一家唱片公司都是大同小异。 但是重点却是后面的那些条款! 与史密斯唱片所给出的苛刻到极致的卖身契不同! “你们是认真的吗?”陈依震惊的翻阅着手里的合约。 “当然是认真的,这点你可以放心。”冯卿笑道。 “可是....怎么会?”陈依懵了。 因为她其实也在这个行业里面工作过,那么对于各大唱片公司的合同自然是极其熟悉。 不能说史密斯唱片给出的卖身契是现在新人合同的全部缩影吧。 但是有一点绝对是各大公司都是具有共同性的,那就是....给新人的合同,绝对不会太好! 因为一个新人,不论你出道之初的成绩再逆天,你终归还是新人,公司是不可能用一份价值极高的合约去赌一个新人的未来的,因为很多唱片公司也不敢保证,一个爆火的新人是否是昙花一现。 所以,各大唱片公司给予新人的合约,绝对都是上限特别低的基础条款。 可是现在这份来自于索尼唱片的合同...怎么说呢?完完全全可以称得上是大出血了! 因为在合约的最开头,索尼音乐就给出了一个很诱人的让步。 那就是,唐修和moonlight乐队即便签约了索尼音乐,自由也不会受到任何干预,任何一切来自公司的通告邀约,都可以算得上是‘建议’,至于接不接受通告,唐修和乐队可以自行决策。 任何来自索尼音乐的艺人对策,唐修都可以自主选择要不要执行! 光是这一条,就不应当是能出现在一份来自新人的合约中的,无条件履行唱片公司的一切安排,是新人的义务。 至于自由决策权?那是天王天后们的专属权利。 这个条款变态到了什么程度? 比如说史密斯唱片给唐修的合约里,有这么一条,唐修必须无条件为史密斯唱片提供作品,且无法拒绝。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