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页 李坤兴看着卞丽萍的眼睛问:“真的是无意的?” “谁会故意做这种事。” “那你也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法律上叫间接故意,涉嫌犯罪的。” “有那么严重?我又不是故意的。” 李坤兴想,这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肯定有罪吧?可罪名呢?拐卖儿童不是,拐骗也不像。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可这不犯罪吗?也说不过去呀。 而且还有追诉时效的问题,34年了。国家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当然,如果她后来有任何性质的犯罪,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李坤兴就问:“你还做过这样的事吗?“ “没有,就这次。“ 李坤兴说:“我建议你去公安自首。要是有罪的话,自首是减轻处罚情节,还有个追诉时效,一般过是20年都不会追究,你都34年了。但有个前提,从你最后一次犯罪算起,所以你自己清楚,还做过同类的事不?或有其它犯罪也要重新计算时效。” 卞丽萍说:“我都生病这样了,癌症晚期,有证明,还要坐牢?” 李坤兴说:“这个与处罚程度无关,与强制措施和将来的执行有关。就是你要治病的话,不会关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什么的。” 卞丽萍应该是听慬了,说去自首吧,要杀要剐,我认,也活到头了。 再说,最后一次犯罪,肯定超过20年了。交代吧,求个心安。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