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当然挣不挣钱的都还好说。 最离谱的一条合约,是让宁可馨促进国风社所有民乐演奏成员签约百嘉娱乐。 合同里没有写明。 但只要仔细观察,就能发现不对劲。 其中有一条条款是这样写的:宁可馨与国风社其他民乐演奏成员打包出道,百嘉娱乐将为所有成员接洽签署一切有关演出工作的事宜。合约签订期间,乙方无论是否有报酬,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读起来很绕口吧? 其实很简单。 就是说宁可馨在签订这份协议之后,五年内,生是百嘉娱乐的人,死是百嘉娱乐的死人。 就算饿死,也不能从事其他任何商业活动。 百嘉娱乐方面特意加了一句,“宁可馨与国风社其他民乐演奏成员打包出道”,从表面上来看没什么问题。但倘若宁可馨今天不能说动国风社其他成员签约百嘉娱乐,那百嘉娱乐方面,完全可以抠字眼,不给她安排任何商业活动。 换句话来讲,如果她想要接到通告,除非国风社全员出道。 否则就是宁可馨单方面违约。 毕竟签约的时候,这句话写得很清楚。 虽然没有写明,让她说动国风社民乐演奏成员集团加入百嘉娱乐,但如果其他人不加入,她就没有通告。 而宁可馨的签约经纪人,在跟她签约时,许诺的却是无论国风社其他人能不能加入,都会捧她。 但这样的口头承诺,根本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就算宁可馨留了个心眼,录音了,在法庭上来讲,录音这种东西,也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绝对证据。 并且对方完全可以说她断章取义。 反咬她一口。 就说当时只是一开始承诺捧她个人,后来又改成了捧组合,一切以最终签订的合约为准。 那宁可馨就是上天入地,也没地方说理去。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