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上回讲到“巫女”现象是形成“扶桑神道教”的基础,但“巫女”们的性格变换与生活性影响着后世的倭国。 “巫女”以独身为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巫女教”与众不同,地位高于世俗统治阶层而获得“神明”青睐。这便是当初“巫女王”卑弥呼无夫婿之因。类似的还有“伊势神宫”之“子良”与“母良”(贞节母女)。 “鹿岛神宫”之“御物忌”。“竹野社”之“斋女”也是“巫女”。“巫女”即是与“神”相婚。“白羽矢”之原义为何。 那为何“人身御供”仅限於女性尔男性呢?所谓“人身御供”,是有原因的。藉考古学证明,“巫女”成为人身御供之理由与其例证,便是“机织池传说”之由来与巫女,以及“筬女(ヲサメ)为“巫女”之名分的过程。 古代倭国“巫女”之修行、师承关系、收录等一切随缘,不能强买强卖。当然,这其中也是有特殊案例的。附属於“神社”之“神子”与“土著”之“市子”,就好比后世“阴阳寮”与“阴阳道”的关系,有着明显等级之分。 作为“神”本身之“巫女”,也会因“人性”而有私生活。“巫女”源自“於成(ヲナリ)神”,相当于古代中国“修真者”中之修道(佛)成仙/佛,故“於成”即为“神”。针对“天照神之民俗”——“巫女教”或“扶桑神道教”之研究,可参考琉球九高岛之“祝女(のろ)神”与其生活。经折口信夫之记事,可再次吟谓其为“卑弥呼”。 由于历史滚滚向前发展,在物欲横流的世界里出现了“众神”之提升与“巫女”之退化。因此,“巫女”变得仅在“神托”之时才为“神”。换句话说,随着近代科学文化知识和“无神论”普及,“巫女”的诅咒时灵时不灵。 “信则有,不信则无”,导致“巫女”们的工作慢慢地被局限于“墓前祭”与“巫祝”,即特殊场合“跳大神”。 称“巫祝”为“祝”(ハフリ)之原义,比如“屠尸”为“巫女”之职,“祝”即是“屠”。倭国内地之“肢解分葬”实例,与爱奴族之“燃剖”(ウフイ),可以解释“藉梦所知”之“灵魂”所在,在人死后依然附着于身體残躯也。 “瓢型坟”由来,自俗信将“瓢”视为“魂之容器”,后来发展为“灵魂神”之“巫女”。例如有“巫女家族”曾七世与“生神之事”,即行於“土佐之楯”(タテ)喰“神事”。当然了,倭国“巫女”有“纹章”起源与“爱奴”之“神标”。 这种所谓的“神标”,是“巫女”了解“神成为人”之民俗,因为男女有别,导致民间重男轻女。例如存於琉球之“灵魂脱体”(マブイワカシ)与倭国内地之“口寄仪式”就对“社前祭”与“巫女”之职务有特殊要求了。 由于民间凡人普遍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因此导致再进行“巫祝”仪式时,出现轻视“巫女”而重用“觋男”。所谓“觋男”也就是男性的“巫师”,跟女性“巫婆”或“巫女”的作用一样,只不过两者之间只有性别只差而已。 因此,无论是“觋男”(“巫师”)还是“巫女”或“巫婆”,要想能顺利召降“神祇”(妖、魔、鬼、魅、精、怪等“灵异存在”),就必须有对应之法与特定修为才行,如记载於《日本纪》之《神功皇后之御事迹》。 不过,此处的“觋男”多指“阴阳师”和高级“忍者”,因为这些人从中国古代文化中学到不少与“修真”有关的法门,经过自己发扬光大后已经形成了以操控“式神”和“祀神”为主的“倭国特色”的“修真体系”,很厉害! 当初,丰臣秀吉为征韩(入侵朝鲜半岛)而求问神意之作法,即“神主之古义”,或曰“神主为其后之神实”。当时,信州诹访社之大“祝”,出云大社之“国造”,琴铃之音与“神声”,“神依板”为琴之代用品,“审神”与后世“巫女之问口”等等,皆可是为效用堪比倭国最古老之“神降咒歌”,故“将托宣”以韵文之“律语”表现。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