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章 借名买车开庭2-《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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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朱明与原告之间是借用车牌的关系,根本不是委托买车的关系。另外,之前提供的证据里被告的员工在得知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后,建议原告借名买车,原告是听了被告员工的建议才找的朱明商量租车牌事宜的。
在签署协议之前,被告根本没有接触过朱明,更不可能给朱明打电话询问购车资格。从始至终都是原告在购车,被告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是在借用朱明的名义购车。”方轶道。
“被告,你们刚才说是打电话与朱明沟通的买车资格问题,是什么时候打的电话?”田法官问道。
“是在签《车辆销售确认单》的时候。”程经理道。
“有证据吗?比如通话记录之类的。”田法官问道。
“我回去找找。”程经理脸色有些紧张,心道:小丫头片子,你问那么多干嘛。
“不是你打的电话吗?才几个月的时间应该能找到吧。你要是找不到就去营业厅打印一份通话清单提交给我们。
如果无法提交,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田法官冷冷道。
程经理答应一声,心中暗暗叫苦:都没打过电话,我去哪找通话记录啊,草率了!
“被告,你们是否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田法官接着问道。
“知道。”程经理被法官问的有些底气不足。
……
“原告进行最后陈述。”田法官手中的笔唰唰不断的写着,看了一眼方轶道。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朱明并未在场,朱明也没有为原告出具过购车授权委托书,且双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给原告,买车时朱明不在场,购车款也不是朱明出的,退款也与朱明无关,由此可知,实际购车人应为原告,朱明不过是出借车牌的人。
被告在原告支付三万元购车款时对其不具备京城购车指标的情况属于明知。原告借用他人名义向被告购买机动车,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京城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且扰乱了京城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购车定金三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陈述完毕。”方轶陈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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