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四)租赁期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和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和设备设施。 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损失责任。 2、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只提供日常居家生活照明用电。 用电超过1200w使用电负荷增大的,出租人必须重修线路,以免发生安全隐患。 3、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经常检查保养相关设备,从出租人交付使用时起,一切安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不可使用电热棒之类的加热器,及进行电动车充电,确保各安全事项。 如有违反后果自负,造成损失出租方须追究相应的责任及赔偿事项。 4、承租人必须做好防盗、安全防火、安全用电和人身安全等事项,有老人和小孩,要做好安全防范与教育工作。 日常与外出要自觉锁好门窗,出租人不负何经济责任连带和责任。 5、如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包括刮风和漏水、水浸等。 各自损失的财产各自负责,出租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及经济责任。 若发生因排水道堵塞,水浸或漏水,导致财产损失的。 出租人不负任何经济责任,但可以协助承租方修补漏水的地方。 6、出租人租赁给承租人,房屋其产权属出租方所有,承租人只限于使用权。 在租赁期间,禁止在租赁范围内,从事任何违反正大能量规定行为。 承租人的一切违章,经济违规责任全部由承租人负责,与出租人无关。 7、承租人须正确使用,房屋的功能设施,造成下水道,厕所等堵塞的。 由承租人负责疏通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疏通费用。 得自觉维护负责出租区域环境卫生,禁止向屋外随意乱丢垃圾。 各生活垃圾得用垃圾袋装整好,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放置。 日常交通工具及物品不得乱停乱放,以免影响他人,维护屋内外的整洁。 8、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房屋所属设施的专用权。 同时负责租赁房屋内专用设施的维护,并保证在本方案终止时。 专用设施可以的运行状态,随同租赁房屋归还出租方,出租人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9、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做好租赁房的防火安全。 使用燃气灶、热水器等设备安全防范,一切安全责任在承租人,出租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责任,出租人有权追究其赔偿款项,情节严重的,并以毁信誉条款进行处理。 10、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日常作息及居家生活,必须在不能影响,周围左邻右舍的前提进行。 否则,情节严重的,以违反条款进行处理。 11、租赁合作关系生效后,在租赁合作履行期间,当出租人名称、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不影响本租赁所有效力。 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履行相关一切义务,和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本合作关系。 12、合作关系期满,或者出租人不再使用该租赁房屋时,租赁期间装修的固定设施。 如墙身、天花板、电灯电线、水管等,不得拆除和损坏,无偿归出租人使用。 第六条合作关系的变更或者终止 合作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作关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由合作人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作所有规定仍然有效,合作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1、租赁合作关系期届满,且双方均无意再续租,在双方确定租赁合方案中,正常交还手续后,租赁合作关系到期自动终止。 2、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作方案中相应的款项。 3、某一方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租赁合作方案相关款项。 4、因相关的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租赁房屋的,出租人须在确定上述情况,即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协商合同变更事宜。 相关部门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属于对承租方的补偿,费用归承租方所有。 属于对出租人(房产人)的补偿费用归出租人所有。 第七条违反保障金和违反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合作方案生效后,在方案运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作方案相应时,视为放弃合作,放弃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反方承担责任。 (二)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中途,有特殊需要解除租赁合作,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 须返还保障金及预付房租,并赔偿一个月租金作为经济损失。 承租人中途解除租赁合作关系的,出租人可以没收保障金及预付房租,进行正常交接手续。 承租方相应补偿一个月押金,给出租方作为经济损失。 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都得以书面形式提前15天通知对方。 第八条其它款项 一、本租赁合作方案一经签订,即具有所有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作方案的款项; 确需变更或解除的,须经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协商一致。 并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变更或解除租赁合作方案。 二、本租赁合作方案未尽事宜,经双方一致后,可另签定补充协议。 若做出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与本合作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三、特别约定的独立条款,如本租赁合方案,被有部门确认为无效的,需终止租赁关系的。 承租人仍然应当按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