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4章【方鴻的頂層設計】-《我的金融科技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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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較于《公司法》而言,《合伙企業法》賦予了合伙人設計機制極大的靈活性,無論是對公司的利益分配還是權力分配,可以做到錢權分離、分股而不分權。

    通過合伙協議的自由約定,創始人可以成為gp,承擔合伙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并以此享有合伙企業的全部表決權,也就是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不過gp不分配收益,即只要“權”而不要“錢”。

    高管員工作為有限合伙人lp不享有表決權,但可以享受合伙企業的收益,即只要“錢”而不要“權”。

    這是gp與lp兩者的區別。

    同時,在“錢權分離”的過程中也是gp控制權擴大的過程,這是因為lp出資所擁有的份額,其表決權也是被gp所控制著的,該份額被視為控制權放大的部分,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擔任gp能夠以極少的資金投入控制極大的份額。

    方鴻對群星資本的頂層設計確立為有限合伙架構,但他并不會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普通合伙人gp,盡管擔任群星資本的gp可以擁有對這家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哪怕是持有該公司1%的股權也擁有絕對控制權,這是gp的好處。

    但是,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gp有一個壞處,或者說有個潛在的風險,那就是gp這個角色在擁有對群星資本絕對控制權的同時,要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而方鴻要做的是既要獲得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制權,又要避免承當其無限連帶責任。

    實現這一點也很簡單,對他來說并不難。

    此刻的方鴻在筆記本上寫下“群星資本”的時候,又寫了三個公司的名稱,分別是:恒星、鎮星、參星。

    沒錯,不是只成立一家公司,而是若干家公司。

    想要實現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制權,同時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方鴻需要額外成立另外三家公司。

    在他的頂層設計框架里,群星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鎮星”與“參星”這兩家公司則是有限合伙企業,另外的“恒星”則是設立由方鴻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一個股東,就是方鴻自己。

    接下來就是鎮星、參星這兩家公司,都是有限合伙架構。

    方鴻的操作就是通過他成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恒星”并以這家公司主體的名義去擔任“鎮星”和“參星”兩家公司的普通合伙人gp,達到絕對控制這兩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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