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重要制度-《中国历代政治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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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品中正制的产生背景

    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到了东汉末年,已为门阀世族所操纵和利用,他们左右了当时的乡闾舆论,使察举滋生了种种腐败的现象,与要求参与政治的中小地主及其知识分子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在如何选官的问题上斗争激烈。

    九品中正制的先导

    开九品中正制先导的是曹操“唯才是举”的主张。曹操曾三次发布求才令,他明确指出,即使是“不仁不孝”之人,只要是“高才异质”,只要有“治国用兵之术”,就要起用他们来治理国家,来带兵打仗。这无疑是对当时强调德治和仁孝的儒家思想的一次大冲击,也是对当时用人标准的一次大纠正。指导思想的改变,引来了“猛将如云,谋臣如雨”的盛况,逐渐改变了东汉以来由门阀世族主持乡闾评议和控制选举局面的形势,从而为建立新的选举制度创造了条件。

    曹操死后,曹丕在采纳陈群的创议后,就把曹操“唯才是举”的方针制度化了,于是九品中正制成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内容

    1。设置中正

    所谓中正,就是掌管对某一地区人物进行品评的负责人,也就是中正官。中正官又有大小之分,州设大中正官,掌管州中数郡人物之品评,各郡则另设小中正官。中正官最初由各郡长官推举产生,晋以后,改由朝廷三公中的司徒选授。其中郡的小中正官可由州中的大中正官推举,但仍需经司徒任命。在一般情况下,州郡的大小中正官是由司徒举荐的现任中央官员兼任,有时,司徒或吏部沿书还直接兼任州的大中正官。这是为了保证中央对选举的直接控制,避免他人对中正事务的干扰。大小中正官还都有名为“访问”的属员。

    2。品第人物

    这是中正官的主要职责。中正官负责品评和他同籍的士人,包括本州和散居其他各郡的士人。品评主要有三个内容:

    (1)家世。即家庭出身和背景。指父祖辈的资历仕宦情况和爵位高低等。这些材料被称为簿世或簿阀,是中正官必须详细掌握的。

    (2)行状。即个人品行才能的总评,相当于现在的品德评语。当时的总评一般都很简括,如“天材英博亮拔不群德优能少”等。

    (3)定品。即确定品级。定品原则上依据的是行状,家世只作参考。但晋以后完全以家世来定品级。出身寒门者行状评语再高也只能定在下品;出身豪门者行状不佳亦能位列上品。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从隋唐到明清的主要选官制度,实施了00多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由封建国家设立各科,朝廷定期统一招考,成绩优秀者即被授以官职的一种制度。

    隋唐科举制的初创与发展

    隋朝建立后,在地方设立州县学,其生徒参加秀才明经科目的考试,由此而取得官职。各州也可以保荐文章华美的士人,参加考试。隋炀帝统治时期,又创立了进士一科,以考试诗赋为主,科举制度至此确立。

    唐朝科举考试分三级进行。第一级为州县考试,考生没有资格限制,不必经过推荐,录取者可参加第二级考试。第二级为省试,即由中央尚书省礼部主持的考试,在长安和洛阳举行,录取者称进士及第,第一名考卷排在最前头,又称状头,后改成状元。中了进士,就具备了做官的资格。第三级为吏部的复试,通过者便可授官,落榜者只能到潘镇节度使处做幕僚。唐朝科举考试分为常科和特科。常科每年举行一次,考生是国子监和州县的生徒和乡贡。唐朝上至宰相高级官吏,下至地方长官,大多数是进士出身。由于进士主要考诗赋,因而推动唐朝文学中的诗歌创作达到了顶峰,特科是由皇帝根据需要,临时增加的考试,目的是便于政府选拔急需的特殊人才。

    宋代科举制的继承与改革

    宋代科举正式确立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并把唐朝偶尔实行的殿试特科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了唐朝形成的三级考试制度。乡试由州一级举行,省试是礼部主持,殿试由皇帝亲自在殿廷主持。殿试后,分三甲发榜,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凡考中者,按名次第级,直接授予不同的官职。宋朝吸取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抑制武将重用文臣,因此,武举地位下降,不常开考,特科考试也很少举行。宋朝所谓科举出身的官员,主要是指进士一科,进士科录取数量也大大增加,唐朝每年录取进士0余人,宋朝每年录取进士二三百人,两宋00多年中,共录取进士四万多人,由此而形成了宋朝文官队伍的主体。

    明清科举制的严格与僵化

    明清时期的科举考试与学校教育衔接更加紧密,学生学业上的每一次考试,既是升级考试,又是录用淘汰考试。学生从入学接受启蒙考试开始,到考中进士授予官职,中间须参加四级六次考试,经过五次淘汰,这与唐宋时期的三级考试相比,程序复杂许多。学生入学后初通文字,称为童生。童生要经过县试府试两次预备考试的淘汰,合格者才能参加院试。院试是第一级正式考试,合格者成为秀才。考中了秀才表明学生学业的进步,同时也表明学生具备了参加高一级考试的资格。第二级考试是乡试,在省城举行,由中央派主考官主持,按各省人口多少限定录取名额,取中者称为举人。第三级考试是会试,在京师举行,是礼部主持的中央级考试。考生必须是举人,约0名考生取一人,考中者称为贡士。第四级考试是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考生为当年录取的贡士。殿试不淘汰,经过殿试的贡士全部称为进士,但根据殿试成绩分为三等。一甲10名,称进士;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中了进士,学生的学业就到了头,同时也完成了官员的录用考试过程,由朝廷授予官职。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租庸调破坏的原因

    1。均田制的破坏

    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从而造成了租庸调制的破坏。另外,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重。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所以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

    2。租庸调制本身存在漏洞

    课户与免课户的分别,使免课户无须负担负役,并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庄园的特权,而且原来针对免课户的户税和地税,也由课户一并承担。而租庸调中的定额税率,在人人领田一百亩的情况下是公平,但到后来人民领田许多不足百亩,而却要缴纳与领田百亩一样的税额,是绝对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租庸调不可行。

    3。户籍散失

    租庸调是依照完整户籍来征收赋役的。但在开元时代,承平日久,官员疏于整理,丁口死亡,田亩转让等未记入户籍,国家于是失去征税根据。德宗时,情况更坏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纳税,无田者仍要负担之情况,此举造成人民逃亡,而赋税却由逃亡户的邻保代交,称为摊逃,结果更造成恶性循环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弃租庸调而改行两税。

    4。缺乏弹性

    租庸调制中以男丁为征收对象,向其征收定额的赋役,即是说国家的收入取决于男丁的多少,缺乏弹性。自安史乱后,国家支出甚大,国家无法再以租庸调制来维持经济,于是改行另一较弹性大的两税制,使税收可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确保收入来源,所以租庸调不得不废掉。

    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度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出来,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

    租庸调制实行意义

    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兴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

    三省六部是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可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王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见卿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从唐太宗开始的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范围扩大了,已不限于三省长官;宰相成员增多,既便于集思广议,又使之互相牵制,从而避免出现权臣专权的局面。这样,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防止了皇帝大权旁落。

    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已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

    唐朝灭亡之后,三省六部制几废几兴。到了宋朝,其继承了唐朝的三省六部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覆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己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

    与此同时的辽在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其中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公元80年,明朝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以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安史之乱后,原为河西(今甘肃一带)节度使吕崇贲掌书记的杨炎落败,他生活潦倒,只得投寄在长安城外一家姓卢的农民家中。

    杨炎听卢家人讲,祖先从关外进住这里时,全家只有口人,当时分得土地0多亩,人口繁衍到现在已经接近00人。因为土地被大地主霸占,随着人口的增加,原来0多亩地,却变成了不到百亩。很多家人无法忍受,便回到原来祖先生存的地方。现在只有0人生活在这里。卢家本来只有个人纳税,现在地没有多,却要按30个人去纳税。

    杨炎本来出身于大地主家庭,他深深体会到“人头税”的不合理性和危险性,也为卢家人的遭遇感到强烈的不平和气愤,这为他后来推行“两税法”埋下伏笔。

    战乱不断逃户大增

    安史之乱是唐朝由盛而衰的转折点,历时八年才平了战乱。战争期间男丁打仗女人持家,还要担负更重的赋税徭役。许多农民不得不放弃田地,踏上流浪之路。逃走的农民一部分铤而走险上山成为盗贼,但大部分还是投奔官僚富豪,充当他们的佃农。这样,农民的土地越来越少,达官贵族的土地越来越多,大地主的庄园随即出现,均田制一步步地被破坏。

    杨炎推出“两税法”

    唐代宗即位后杨炎逐渐得到重用,后来成为宰相。他深知民间疾苦,很清醒地认识到农民问题的症结所在。在他出任宰相后短短的五个月内,就提出了三项重大的财政改革。

    杨炎对税收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清理和分析,并利用早朝之际,向德宗和各位大臣陈述了“租庸调制”的种种弊端,在他的游说之下,一部分人接受了他的观点。随后,杨炎于大历十四年年末上奏德宗,请求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并取消各种杂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月初一,德宗下诏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内容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分摊各州,各州分摊于各地;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地税按亩征收谷物;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的意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两税法不再按丁身征税,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贵族官僚也得交纳两税,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两税法开辟了主体税种(地税与户税)的先河,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方向,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被沿用了800年,后世所有的税制改革也都是遵循它的基本原则进行的。

    幕兵制是宋朝的主要兵制。当时有四种不同军队禁军厢兵蕃兵乡兵。其中禁军是皇帝的亲兵,驻守京师兼备征伐,是北宋的正规军。

    募兵制的由来

    从前,春秋时代,征兵工作主要面向城市户口,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农村征兵工作也有声有色了,但征来的人没工资,还得自己解决武器和粮食。打完仗,征来的兵员就各回各家继续从事乡间劳动。

    吴起改革了这传统的征兵制,他以苛刻的筛选标准招募士兵,一旦入伍,吴起就发给他们工资,成为职业军人,而不是临时征发打完仗就回家。这些人放下手中的农活出来扛戟,相当于找到一份长期工作,不但拿薪水,还“一人入伍,全家光荣”:全家免去徭役赋税,还赐给土地房屋。

    这种“募兵制”的选兵标准很高,要求身穿全副三层衣甲即“上身甲”“股甲”“胫甲”,头上再着胄(青铜头盔),操十二石之弩,挎箭五十枚,荷戈,带剑,裹三日之粮,负重奔跑,由拂晓至日中,能奔跑一百里者,才能应征人伍。

    “募兵制”选出的人叫做“武卒”,录取之后按各人特长进行编队,职责与武器各有序列。吴起采取由单兵到多兵分队到合成的循序渐进的训练方法,使武卒完全脱离生产,专心操演,成为“常备兵”,明显不同于过于业余兼职的“征发兵”,开后代募兵制的先河。这些职业化的军人,骁勇善战,立了功还有赏爵和田地。

    宋朝的募兵制

    宋朝招兵的主要体格标准是身长,还须检查跑跳动作和视力。宋太祖赵匡胤最早将强壮的军士选充“兵样”,分送各地,用作招募的标兵。后又改置“等长杖”,按身长尺寸招兵,各种番号的禁兵厢兵等,身长标准也各有等差。招募为兵者,必须在脸臂或手部刺字,以防逃亡。军士由一支军队转换另一支军队,也须改刺番号。刺字完毕,则发放衣鞋钱币等,称“招刺利物”。宋朝尽管设置等长杖,而实际招募时,也可明令降低身长标准。至于官吏在招兵时,以老弱病患者滥充强壮者,更是屡见不鲜。

    宋朝对各级禁兵厢兵将士,屯驻大军将士等,都发放军俸。军俸级别极为复杂,既有官兵差别,官与兵又各有等差,因各地币制物价等差异,又形成地区差别。军士的正俸一般包括料钱月粮和春冬衣。此外,还有郊祀赏赐特支钱雪寒钱柴炭钱银鞋钱薪水钱,因立战功等原因而颁发的军赏,往沿边或外地出戌时发放领取钱米的口券,此类固定性或临时性的补助,名目繁多,难以悉数。宋朝军士大都携带家眷,居住兵营。一般情况,上等禁兵的收入可维持全家温饱,而厢兵收入微薄,不足以糊口,加之军官经常欺压和奴役军士,克扣薪饷,使很多军士生计艰窘,不得不兼营他业,因而严重影响宋军的战斗力。军士逃亡和反抗事件也层出不穷。

    宋朝对各级军士每年或不定期地实行拣选。壮健骁勇的军士可由厢兵升禁兵,禁兵中的下中上等兵直至皇帝近卫班直亦可依次升迁。不合格的军士则须降低军种和军级。老弱残疾的军士,可充当“小分”或“剩员”,领取一半军俸,担任军中各种杂役,也可削除军籍,回乡务农,或任便居止。但拣选制往往徒具形式,并不认真执行。

    8年,为了增加明朝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朝大学士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选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因为实施这一改革的前提是清查土地,所以一条鞭法不久因遭大地主的反对停止了。然而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

    一条鞭法的社会背景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朝中期,在镇压了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旨在挽救明朝统治的张居正改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其实早在嘉靖十年(年)在江浙福建广东等地区就出现了一条鞭法,以后“屡行屡止”。万历九年(8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内容

    一条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一条鞭法出现的意义

    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

    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明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在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借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清军有的加至一钱以上。

    明朝立国之初,朱元璋的势力范围主要在南方。8年,朱元璋在应天府称帝,并建都于此,改名为南京。此时朱元璋还有向北迁都的打算,不过他理想中的京师是开封,所以暂且将开封府称北京。但后来,朱元璋乐不思蜀,渐渐淡去了迁都开封的念头,遂去掉开封的“北京”称号,改“南京”为“京师”。

    燕王朱棣在朱元璋去世后从北平发动靖难之役,攻占京师,夺取帝位,初时也定都南京。此时蒙古族的残余势力还在北方威胁着大明王朝的社稷安危,而北平“地势雄伟,山川巩固,四方万国,道里适均”,若迁都于此,即可以抵御蒙古贵族的威胁,又可以占据有利地形,控制南方各地。朱棣继位后于永乐元年改北平为北京,并大规模修筑北京城,做迁都的准备。

    年,明朝迁都北京,并改北京为京师,同时复原南京的名号。明成祖迁都北京后,出于种种原因,仍然保留了南京的都城地位,并保留了一套中央机构。南京和京师一样,设六部都察院通政司五军都督府翰林院国子监等机构,官员的级别也和京师相同。北京所在府为顺天府,南京所在府为应天府,合称二京府。

    不过,南京各机构设员较少,管辖范围也仅限于南京。虽品级与北京各官相同,权力却大大不如。时人均把南京官视为闲职,官员由北京调往南京,也往往是一种贬斥。明中期以后,党争激化,在北京失意的官员多集中在南京。一时之间,南京顿时成为反对派的大本营。于是便出现了对立的两党各据一京,互相贬斥,针锋相对的情况。

    南北两京商业的发展,有相当的差异。南京地处江南经济发达地区,城市手工业商业有着长久的传统和优越的发展条件,商品经济的水平历来高于北方城市。而北京地处内地农业区的北境,明朝建国后,与北边的蒙古连年作战,西北的商业通道也被阻塞,只有南方一条经济孔道与内地各省往来,依靠大运河输送粮食及其他物资。

    南北两京的体制,以南京控制南方财赋,以北京控制北方边防,这不仅有其政治上的意义,也在经济上会构成一条联结南北的连锁轴线。这是和当时全国商业市场结构相符的,南北纵向的商业贸易联系成为明朝商业的特征。

    努尔哈赤创建的八旗制度及国家机构,是满族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使女真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剧变。后金奴隶制政权机构的设置,使女真社会成员全部纳入八旗军政合一的机构管辖之下。

    八旗制的历史

    八旗的军事组织制度,是由满族的首领努尔哈赤所制定。努尔哈赤起初将自己的军队分编为四旗,各旗以纯色作区分,分别是:黄红蓝白的正四旗。随军队壮大,四年后又增设四旗,并在原纯色周围嵌上其它颜色,称为镶黄镶红镶蓝镶白,合称八旗满洲。

    八旗的形成

    明万历十九年(公元9年)努尔哈赤统一了建州诸部,伴随统一战争的进行,归服的人口日众,先前那种只凭血缘关系的军事与生产组织,已不能适应统一战争的需要了。于是在这种特殊的政治历史环境下,八旗制度便应运产生了。《满文老档》中记载如下:“聪睿恭敬汗将收集众多之国人,尽行清点,均匀排列,每三百丁编一牛录,牛录设额真一人牛录额真下设代子二人章京四人村拨什库四人。将三百男丁以四章京之分编塔坦,无论做何事,往何地,四塔坦的人按班轮值,其同工同差同行走。”

    随着统一战争的不断扩大,牛录编设的增多,为适应多兵力大规模作战统一指挥的需要,努尔哈赤将五牛录组成一个甲喇,在由五个甲喇组成一个固山,即旗。并以八种不同形式的旗帜作为标志,行军战斗;生产劳动;行政管理均为一个固定单位。旗是八旗制度中的最高组织形式,也是最大的军事编制。

    八旗方位

    清代的八旗军,包括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在行军驻营时所居的位置是固定的。据说是依“五行相克”说制订的。在《八旗通志》中有如下的记载:“两黄旗位正北,取土胜水。两白旗位正东,取金胜木。两红旗位正西,取火胜金。两蓝旗位正南,取水胜火,水色本黑,而旗以指麾六师,或夜行黑色难辩,故以蓝代之。”

    根据阴阳五行学说:东方属木,颜色为青,木能克土;南方属火,颜色为赤,火能生土克金;西方属金,颜色为白,金能生水克木;北方属水,颜色为黑,水能生木克火;中央属土,颜色为黄,土能生金克水。从五行所属的颜色和五行相克的角度讲,八旗所处的方位恰恰与五行相克的方位是一致的:两黄旗属土,土能克水,所以在北方;两红旗属火,火能克金,所以两红旗位于西方;两白旗属金,金能克木,所以两白旗位于东方;两蓝旗属水,水能克火,所以两蓝旗位于南方。

    盛世的旗人精神与八旗的衰亡

    清朝前期,在太祖太宗时代,经过战争的洗礼,一般旗人都有较强的进取精神,他们自重自尊自强,形成了良好的民族责任感。这种可贵的旗人精神构成了一代王朝盛世统治民族最基本的条件和最重要的精神支柱。这是满族崛起和入主中原的关键,也是满族为中华民族大家庭创造辉煌的动力。

    满族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做出过巨大贡献的民族,清朝盛世的旗人精神主要表现在以满族贵族为首的广大旗人,在清朝初期都有比较强烈的民族进取精神。这主要表现在:为国捐躯的奉献精神。作为中华大家庭中的一个小民族,能成为一个时代统治东方大国的核心力量,并能团结其他民族,造就一个王朝盛世,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旗人当时的“文不爱财,武不惜死”的奉献精神不能不说是一个根本原因。特别是那时宗室贵族,哪怕是皇子皇孙也都讲究建功立业,从小就跟随父兄驰骋疆场冲锋陷阵。他们一心为国的责任感和带头赴汤蹈火的牺牲精神,鼓舞了八旗兵丁。

    摊丁入亩是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土地兼并催生“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是清统治者用以缓和土地兼并的一项政策。早在满清入关之初,他们的皇室贵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疯狂地圈占汉人土地,土地兼并由此一发而不可遏止。后来随着地主经济的复苏,他们对土地的兼并更加狂妄之极。或购买或奏讨或投献,手段多种多样。土地集中已达无可复加的地步,于是农村里分化出大批无业光丁。

    封建国家征收赋役的原则是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的,人口大量流亡势必引起丁役负担不均。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危及到清政府的统治。因为“丁额无定,丁银难征”造成不少的钱粮亏空。从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间,大多数省份,百年积欠钱粮都达几十万至几百万。丁役负担沉重地压在无地少地的农民身上,造成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当时结成党类围攻城府的事件时有发生。

    “摊丁入亩”以后的情况

    摊丁入亩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中自然有生产力发展的惯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生产力的发展,“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质的飞跃。农业上只是耕地面积和劳动力的增加,这正好说明农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业上只是工艺和专业化方面的某些改进。作为生产力诸因素中较重要的一环生产工具却没较大突破。可见这时生产力的发展是十分有限的。

    摊丁入亩对土地兼并的抑制,使大量自耕农生存下来,为清朝的统治注入了强心剂。自耕农对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适应力,对资本主义关系有较大的排斥性。自耕农是封建政权各种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其数量的增长对封建国家政权起了稳固的作用。摊丁入亩后,农民的赋役负担大致普遍均衡起来,人为地阻碍了小生产者的分化。而这些被置于相同处境上的农民,其生活是相当痛苦的。

    摊丁入亩对丁徭的取消助长了人口的增长。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产力的提高,反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为生产资料的增长赶不上人口的增长,就必然造成大多数人口忙于生活消费资料的生产,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当然,摊丁入亩作为一项地主阶级的改良措施,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浙江《嘉兴府志》评价说:“田亩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计亩科算,无从欺隐,其利一;民间无包赔之苦,其利二;编审之年,照例造册,无须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无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从康熙五十年到光绪九年长达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摊丁入亩”在遇到各种非议和斗争之后,还是最终推行于天下,想必于统治阶级说来是得利无穷的。

    ◆尧帝像

    ◆壁画艺术中宁静的尧舜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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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尧舜禅让新探

    著名历史学家顾颉刚曾在《古史辨》第七册中指出:“禅让之说乃是战国学者受了时势的刺激,在想象中构成的乌托邦。这是墨家为了宣传主义而造出来的”。事实上,尧舜禅让并不像历史教科书上所说的那样大公无私,而是在禅让之前,经过了惨烈的权力争夺战,最后由胜出者掌握了政权。

    据说,当帝位的继承问题真正提上议程之后,尧帝的儿子丹朱自然也不愿意放弃机会。当儿子和女婿都想得到首领的位子时,尧帝最终没有过了血缘这一关,明确支持儿子丹朱。在此情形下,舜无法真正通过禅让方式继承首领的位子,于是发动一场“政变”,把尧帝幽禁深宫,把丹朱也囚禁起来。

    此事件发生后,舜并没有马上取代尧帝,而是先摄天子政,摄政八年后又假惺惺的要把政权交给丹朱。此时,丹朱已被囚禁多年,而且早就被扣上不贤的帽子,赤手空拳,又没有民众基础;而舜则掌握政权都快30年了,满朝文武百官几乎都是他当初一手提拔。这种情形之下,没有人同意丹朱做首领,舜登帝位自然成为理所当然的事。

    王位世袭制

    “世袭制”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帝位及爵位世代相传的制度,取代原来的禅让制而出现。这种世袭制通常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继两种方式,具有极强的封建性。

    ◆夏禹王像

    ◆启母石

    周公实行分封制

    分封制是西周的政治制度,是统治者为巩固统治开拓疆域,而将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特定对象的政治制度。它是为了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属于上层建筑,主要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周初诸侯国的分布图

    ◆剪桐封国。周成王剪桐封弟的佳话留传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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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握发吐哺”典故

    周公为政,励精图治,礼贤下士,尤为人所称道。《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有一段周公教育儿子伯禽的一段话,说自己虽然地位极高,但仍然“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起以待士,犹恐失天下之贤人”。从中可以看出,他对人才非常重视,对前来求见的贤士无不是迫不及待地接见,唯恐错过。有时,正沐浴着,或是正吃着饭,恰逢贤士到来,那就立刻起身,一次次地把头发握起来,一次次地吐出口中的食物,去诚心接待贤士。

    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周朝建立以后,一切土地都属于国王所有,即奴隶制国家所有,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臣下,让他们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自由买卖,井田由奴隶集体耕种,劳动成果归奴隶主所有。原野上阡陌纵横,像“井”字形状,这就是“井田”。井田制在商朝便已经存在,西周时得到进一步推广。

    ◆何尊。西周

    ◆格伯簋。西周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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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字趣解

    有的学者认为“井”字是商周时代“井田制”的产物。商周时期的统治者为了对老百姓便于管理,实行了井田制。将一里见方的地划分为九个区,形体如“井”字,每区百亩,八人各分一区耕种,而中央为公田,各家“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说文解字。井部》:“井,八家一井。”段玉裁注:“比古井田之制。”有了井,不仅可以发展农业生产,还可以解决人们的生活用水。先民们就围绕饮水井筑房居住。因而,“井”与“乡”同义,“井里”与“乡里”同义。古文中“背井离乡”就是远走他乡。居民集中的地方常常设置买卖之所,因而又称商业区为市井。《字汇。二部》:“井,市井。市,交易之处;井,汲之所。古于汲水处为市,故称“市井”。

    又由于井田制的划分,规定明确,有章可循,而分布整齐,所以“井”便引申出条理分明的意思。《越绝书。记地传》中说:“井者,法也。”井训为法,故作事有法谓之井井。如“井井有条”。

    初税亩

    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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